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该法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种方式: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依照协议规定。一方的独特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不平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判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上,也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的影响、妇女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等方面来看,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比男性弱,社会需要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以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共同财产,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认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但是,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离婚无过错方,这可以反映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2)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多元化,特别是房屋、股权等有价值的财产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大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上,而夫妻财产的分割集中在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上。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关键问题。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格。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如果共同的房屋可以实际分割和使用,则可以分割和使用。如果不能分割,可以作为价格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应得到相同的补偿。在确定照顾妇女的情况下。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原拆迁、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赔偿另一方;扩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如果离婚后没有住所,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唯一区别判后规定的财产分割结果最大的区别在于,双方可以有权自由决定,并可以将部分财产分配给对方。在法院的审判下,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除非是非共有财产。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