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原土地使用单位向辖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原土地使用单位不存在的,可以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或者实际使用原土地;住房由居委会管理的,可以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转让期届满前一年,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视为土地使用者放弃申请续期权,不需要继续使用转让土地,因此土地使用者应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人代表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等附件由转让人代表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土地使用者使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转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恢复场地平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