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所有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3)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个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提交的身份证明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翻译。
2.填写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
6.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宗地图2份,房地产平面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