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申请人(用户)应当持有关土地所有权证明的有关材料,并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转让所需材料: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人房屋所有权证(校对后原件复印件);
4.契证(校对后原件复印件);
5.受让人身份证(校对后原件复印件);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