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
(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损失的补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奖励和有关费用标准的具体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