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市政工程搬迁居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例如,黄浦江两岸的世博会被拆除。根据有关规定,被安置人取得该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后5年内不能上市。另一种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代表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