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都应对拆迁和更换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提出一两个评估机构,并作出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如果双方就价格达成协议,则不能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