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交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交换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算产权交换的差额。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产权交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终止租赁合同的协议,被拆迁人不能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产权交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租赁。补偿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进行一次性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