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次要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此外,贿赂罪的目标是财产。这里提到的财产与贿赂罪中的财产相同。
(2)客观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在经济交流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上述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和故意的。也就是说,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购买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来寻求不正当利益,并实施这种行为,以寻求不正当利益。贿赂的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合法利益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贿赂者贿赂海关人员进行走私;贿赂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知道自己或他人不符合入学、招聘、晋升、农业、非法条件,贿赂税务人员等。寻求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合格,也应获得一定的合法利益,如招聘、晋升、住房、办理程序等,但由于社会存在不正当风,有些人不给钱不做事,问题长期不解决,不得不送钱送物品。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责任是受贿者。如果对方有这种行为,他可以批评和教育,但这种行为不构成贿赂罪。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避免打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贿赂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为不正当利益而贿赂。不构成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