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手段的规定差异。原规定列出了五种犯罪手段:
1.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列出更多的费用或不列出。少列收入;3.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拒绝申报;4.虚假纳税申报;5.因逃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二次行政处罚和逃税。新规定列出了两种犯罪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和非申报(以下简称逃税行为)、欺骗。隐瞒是虚假纳税申报和非申报的两种表现形式,用于修改虚假纳税申报和非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和非申报本身具有欺骗性。隐瞒。经过比较分析,从表达方式来看:原规定属于正式列出的方式,新规定属于一般描述的方式。从内容上看:也就是说,修正案(7)实施(2009年2月28日)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和扣缴义务人不提交扣缴报告的行为。当金额较大时,也构成犯罪。至于税务机关是否通知其申报,原规定中的第三种情形包括不申报。
(2)起诉标准中的金额差异。原起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金额超过1万元,占应纳税金额的10%以上。新起诉标准:纳税人逃税金额超过5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金额超过5万元。
(3)积极消除违法后果的处理差异。原规定:逃税金额不足5万元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前已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新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前,应当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