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取决于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于2011年2月24日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实施。
2011年3月1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解释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共同研究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欺诈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