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所需资料:
A.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合同.审批单;
b.省.市.县土地征用审批单;
c.土地征用经线图或国有土地划拔.转让.转让宗地图;
d.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E.施工用地放线、验线单;
f.建设项目产项文件.批准;
g.建筑布局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h.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有第h项资料的,不需要第a.b项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