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行为,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用户支付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而是经国家批准的国有土地的免费使用。但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使用期限没有限制。虽然没有免费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但由于土地使用者的迁移。解散、撤销。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土地使用的,国家应当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由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几乎都是基于一些大型公共项目、国家单位或军事用地,如大型水利、道路占地等,都是免费使用国有土地资源的。但是,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私下转让,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资源在使用中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