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区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抵押土地使用权并不少见。现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在如何抵押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一项司法规则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与附属建筑一起抵押。
现行有效的土地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都采用了这种做法。另一个司法规则认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不否认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但要求抵押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实现抵押时,必须支付相当于土地转让金,抵押权人可以优先支付剩余价格。
从本质上讲,两种做法都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也符合使用权主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换价值的法律原则。两者的区别只是在设定抵押时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或者在实现抵押时纠正缺陷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从法律水平和现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转让费更符合当前的做法。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