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补偿单位: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合作,确保房屋征收补偿的顺利进行。
2.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计划,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房屋,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用补偿计划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