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转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人,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根据物权理论,行为性质不同,他的物权设置;转让:他的物权转让。

(3)转让条件和程序不同,转让条件无限,签订转让合同,支付转让金,可申请证书;转让条件有限,转让必须经申请、批准或补充转让程序、纳税,方可登记转让。

(4)不同的交易市场转让,一级市场,即国家垄断国有土地所有者;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律条件的自由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对方是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公司,还包括其使用能力和交付土地转让资金的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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