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申请表。
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并加盖私章)
2.公共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购房登记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
6.共有产权的,应当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1.土地登记申请表。
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一份复印件,其中拆迁前领取土地证的,必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应在窗口填写并加盖公章)注: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并加盖私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赠与。继承人必须提交公证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
3.属于交易室的,必须提交转让协议。转让合同和付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明原件。转让人未办理土地证明的,应当提交原权利资料。当然,在我们正常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改变土地使用证明的名称,但当房屋的产权属于他人时,我们不能只改变产权证明上的名称,土地使用证明不改变房屋的产权证明是不够全面的。因此,土地使用证书的名称是在相关房地产权转让的情况下,到原土地使用证书部门更改上述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