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防护林:用于造林、育种(肥料培养管理、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整个过程的投资增加了森林的价值或根据被征用的实际价值计算。临时造林年每亩1000元,每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保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资增值或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到五倍。临时投产前,每亩1500~5000元,投产后每亩5000~3万元。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保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保护林的林木补偿费计算2-3倍或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临时造林年每亩2000~3000元,每年增加1000~2400元。
5.幼苗:用于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计算。一般材料幼苗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幼苗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幼苗每亩3500~6000元;珍贵的常绿幼苗是一般材料幼苗的两到五倍,或双方讨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