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特殊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
2.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围有多个区域(区)的,按照周边区域(区)的最高标准执行。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依法取得征地批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未制定或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照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