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用房屋,按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用人搬迁补偿;(2)非住宅房屋的征用,应当按照设备拆除、运输费用给予搬迁补偿。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新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和设备的迁移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征用住宅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被征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10元;

(2)被征用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用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用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不到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小于18个月的,每月10元;过渡期小于19个月、24个月的,每月11元;过渡期超过25个月的,每月12元;

(3)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超过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加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营业额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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