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校准登记4。颁发证书5。《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颁发的(土地使用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一份事业代码复印件;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一份申请;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一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各一份;

10.分割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一次分割)

12.本次分摊情况表:旧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

(上述表格应先报告一份,审核正确后再出具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建筑号、单元、楼层、序列号顺序填写;共同所有人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同所有人;共同所有人的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书的比例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列号或分类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写丘地号;表格由计算机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受让人应提供的材料:1。受让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1份申请(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共同申请并盖章。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2.受让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一份申请(转让)。受让人应当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1份证明和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或行政。)(上述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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