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证农村居民有自己的房子,中国法律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不禁止农村村民转让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土地与房屋是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允许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一起转让,但禁止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人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给村外人员,受让人必须在村内定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条件,即一户一户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与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得私下出售或非法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