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生活问题。在被征用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基础上,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萧山区规划区内另有房屋的,计算建筑面积),被征用房屋的评估价格按4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在此基础上,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征收补偿计划期限内签订合同、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对被征用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30%的奖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