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应当明确转让理由,接受转让的一方应当明确建设项目,接受转让方的项目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转让土地使用证原件、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审计表、土地评估报告、合同签订6份,双方签字盖章。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