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2.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使用的,应当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根据土地管理法,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但企业擅自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是违法的。
4.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建筑安装生产场所、排渣(灰)场所等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活动的场所,如建设商店、粮食店、餐厅、公园、游乐园、电影院、俱乐部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