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布。村民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的,应当报乡镇土地资源研究所初审。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制定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
3.填写申请表,通过国土资源研究所初审后,发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并签署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和家庭成员的现状,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委会报告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查,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向符合审批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报告。
6.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国土资源研究所牵头与乡镇政府人员合作,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到现场进行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后,土地申请人可以开始建设。
8.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房,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程序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