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筑物随土地而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后续建筑物也同时抵押,不能再抵押或处置,否则无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同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同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同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对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时,应当处分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抵押权人无权优先考虑新建筑物的价格。房地产一体化抵押是一种法律制度。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房屋随地行走,房屋随地行走,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共同抵押。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同时抵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同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国实行了一体化的房地产转让制度,房屋随地而行,房屋随地而行,法律对这种转让方式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双方只同意房屋,部分抵押,另一部分也将被视为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