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使用证拆迁取决于谁征用土地,政府根据地方政济发展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地方补偿标准不同。《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用人计算,解决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对于旧城区改造的个人住宅,如果被征用人选择在改造区进行房屋交换,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供改造区或者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被征用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交付产权交换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营业额。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停产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房屋被征用前的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用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赔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的,不予赔偿。第二十五条补偿房屋征用部门和被征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行业损失、搬迁期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赔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搬迁是指因土地开发、城市规划等原因征用公共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并拆除土地上的附着物。我国依法制定的国有土地住房征用补偿条例,对土地使用证搬迁补偿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补偿费没有具体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新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