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住宅用地;(2份)
2.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2份;(无身份证的派出所出具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2份)
4.乡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
5.农用地占用必须经农用地转让批准;(2份)
6.退休人员返回原籍建房的,应当附离退休证复印件。单位无房证;(2份)
7.平面图;(1份)
8.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份)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