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则:即先查封法院和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为法院的,原则上由已进入终局并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两个例外:即除上述处理原则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先查封的法院应当处分扣押财产:
首先,先查封的债权是享有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但在依法清偿先查封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没有剩余的扣押财产;
二是先查封债权,先查封财产已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依法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以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先查封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