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19XX年X月XX日生个体经营者地址:市XX街XXX号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X出租车出售总额1.2万元。事实和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双方于XXX年X月XX日结婚,并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商业活动。
离婚后,由于原因,被告双方都愿意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未能就汽车的分割达成协议。当时,汽车被被被告占用。原告在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无视并拒绝提供汽车的下落。
原告怀疑被告在离婚前一天私下出售了汽车。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的第二天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有权依法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售款项。因此,请向贵院提起诉讼,以支持上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XXXXX年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