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继承人在生活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如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地方,如上海的房地产、北京的存款、天津的家具、电器和其他日常必需品。为了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使继承人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独家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住所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例如,存款的继承纠纷主要是存款的继承。存款地点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地方的,存款数量最多的是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放置地点为主要遗产地点。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中一人在有继承纠纷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容易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独家管辖权的规定,继承纠纷涉及房屋等房地产的,只能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3.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与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有先有后,但分为两个顺序。第一个顺序:配偶。孩子。父母。第二个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个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个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个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个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公公、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个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