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程序为: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2.审查离婚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
(2)检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对探视权的协议。
3.出具离婚协议公证书。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