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的真实含义;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同居一方探望权的方式和对方协助的义务;

(八)协议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九)双方签名(盖章或手印);

(10)制定离婚协议的时间。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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