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如何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的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如果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这些协议根本无法讨论。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附加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加条件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院于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理解和适用》一书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基于离婚夫妇的自愿和平等。离婚程序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对于离婚协议,只有在办理离婚程序后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