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建立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因此,离婚协议应在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图时确定,即双方签字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