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或动产可由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共享。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共同所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拥有共同的房地产或者动产。
2.共同所有人共同拥有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或动产。共同所有人应当按照协议管理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共同所有人有权利和义务管理。
3.处置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复的,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共有人按其份额承担,由共有人承担。
5.共有人同意不得分割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割,但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因分割而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6.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不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应当分割折扣或者拍卖。出售的价格应当分割。共有人分割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有缺陷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