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捐赠的财产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捐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者接受他人遗赠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的独有财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很长一段时间,直到2001年《婚姻法》变以往的认定。
第十七条婚姻关系:
(4)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外;
第十八条为夫妻一财: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一方是婚前继承赠与的财产,则没有特殊规定。夫妻离婚时,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收入的方式,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然后区别如下。
(1)对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应考虑遗嘱的内容。遗嘱中规定的财产仅属于继承人一方的个人所有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遗赠和遗赠的依据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20名遗嘱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遗嘱中规定的财产只属于受遗赠人,否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继承受赠的财产。
(1)继承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平等原则分割。
(2)未继承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此时,财产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同所有权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财产的两次分割来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割遗产,则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列出第三方,因为这个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目标范围。因为这是离婚诉讼结束前的另一个继承诉讼。
根据《中国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定,如果夫妻赠与的财产属于一方的具体所有权,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认定被认定为夫妻赠与一方的独特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也应反映在夫妻赠与合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