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财产为:
(1)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各自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度或者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妻财产清偿。
(4)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
(5)其他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家庭财产可以在婚后约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未来的分割纠纷,因此,双方必须协商财产,如果涉及金额很大,也可以公证,以便更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