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处理婚后办理抵押手续但夫妻名下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问题。主要原因是判决变更业主,即变更还款人。银行不办理抵押转让手续的,不执行判决。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方的,本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银行不同意的,不能作出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登记,但抵押房屋也不例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由个人财产办理的抵押手续,离婚时也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没有什么不同。银行拒绝办理抵押转让手续没有理论依据。
3.一方面,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不得拒绝办理抵押转让手续。根据上述分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这类案件的实际还款人是夫妻双方,不是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款人。
4.另一方面,离婚时对房屋产权的判决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也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的债务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要考虑银行的信贷利益,还要将房屋判决作为偿还贷款能力较强的一方。我们应该考虑住房的需要,仍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的原则。
5.根据夫妻对婚姻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追究责任。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中分配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只会对离婚当事人产生内部影响。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