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答复。明确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上述规定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条是在确定赠与行为的前提下,即首先假设赠与,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因此,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第一个问题是正确确定赠与是否成立。
如果赠与合同未成立,则无法谈论父母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对于房屋赠与,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即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才能确定赠与行为。父母赠与的财产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