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11条,其他应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不可避免的成果,不同于投资收益的风险物质,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中,由于市场变化后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变化,本质上仍为个人财产,售后增值是由于原交换价值的增加,仍应按原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所有。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