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恶意转让、隐瞒、挥霍或者处分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造成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时,当紧急情况迫在眉睫时,另一方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另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还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作出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保障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解释》(2)第28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