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实际保全财产金额: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次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通过现金、实物和声誉来实现。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按财产保全标的金额的30%缴纳保证金;

2.当事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价值当于保全标的金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或者资金账户。期货合同等高风险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金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当事人有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或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

(2)房地产或机动车的权利证明。以房地产担保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辆、船舶使用税务记录卡原件。汽车驾驶证复印件(原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核对)。

(3)实物担保的,实物上不得有抵押等其他权利。

3.当事人有信用担保的,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担保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金额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金额。担保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不能随意采取。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必然是另一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真正开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中间的一些过程也可能比较繁琐。例如,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担保人,没有担保人的法院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延伸阅读:离婚协议公证的作用是什么?离婚后户口迁回原来的程序是什么?如果离婚不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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