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分配给房屋产权证书的一方,一般法院不会改变房屋产权。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注册了一方的名称,则该财产将交给另一方。
(2)如果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2)》第20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如果房屋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修复或扩建,但房屋在婚后修复,仍根据房屋产权属于哪一方,由房屋所有人赔偿另一方;婚后房屋扩建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离婚时未取得房地产的,双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给一方使用,并赔偿另一方。
(5)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屋结婚后,父母双方购买房屋的,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都需要按照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