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愿的原则,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当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男女平等的原则。中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也应该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暴力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而造成的离婚案件。当然,也要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是从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虽然我们应该遵循夫妻平等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绝对平均,也不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半分割。一般来说,女性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将弱于男性。因此,有必要适当照顾妇女。照顾孩子的利益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从需要方便生活的角度来看,不能损害财产的有效性和价值应确保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不能分割的,应当作价赔偿。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分割属于国家的财产。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也不得分割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非法收入的,依法收缴,不得分割。婚前民事主体购买的房屋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房屋,但房产证上有夫妻财产的,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只有买方的名称,此时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