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诉讼解决农村土地合同经营纠纷的案件,应简化审判程序,加强诉讼调解。由于农村土地合同经营纠纷具有季节性特点,如果不及时处理,必然会错过季节,影响生产,甚至导致土地无法耕种,因此,此类案件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应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尽可能简化审判程序,争取快、快、快,尽量不影响农业生产。
对于案件复杂且不能及时结案的,可以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农民的损失。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每个案件的审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将加剧,群体事件将受到影响。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咨询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彻底解决矛盾和纠纷。坚持调整、判断、结合、结案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