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转让,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转让合同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按照转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已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复上述条件,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投资条件认为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防止土地囤积和投机。
199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制止土地出售的内容也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因素。可以看出,禁止土地使用转让的范围更多,如土地已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封,限制土地使用权,或国家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纠纷不允许当事人指转让,所以我们在土地转让交易中,受让人必须调查土地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