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费、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费,具体金额按当地数据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下: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不适用。
(1)拆除未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100%。
(2)拆除公共出租非居住房屋时,对所有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20%;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80%。
(3)拆除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100%;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80%。
(4)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理租赁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100%;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格×8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