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可以变更或者终止的;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双方同意的。因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免除责任。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经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